本校自98學年度下學期開始辦理赴大陸學期交換生項目,茲說明如下:
1. 行政作業流程: 每學期甄選一次,由本組公告、彙整各系所初審件、辦理複審會議(擇期)、公佈分發申請名單(擇期) 、統一送件至各交流學校(依各校收件時間)、轉發各校錄取通知、召開錄取說明會、維護選送學生之校務資訊系統交換生身份、核發獎學金、收集交流心得報告等。
2. 學生申請流程:
(1) 依本組每學期公告時間以及各系所自行訂定初審時間,申請人送件至所屬系所單位審核,俟全校複審會議後,錄取結果將公告系所院及申請同學。香港高校申請多須提出英語能力檢定要求,請申請同學及早準備。
(2) 申請分發同學開始準備分發學校要求文件,並於本處通知時間內自行送達本處辦公室,俾利統一送件致各交流學校。
(3) 前往交流學期出發前,本處將辦理錄取說明會,錄取者務必參加。
3.活動辦理時程:申請日程請以申請交換學期的前年計算,例如106年2月~6月(春季班)交換須於105年6月~8月提出申請;106年9月~107年1月(秋季班)交換須於105年11月~1月提出申請。以下日程為參考時間,每年申請確實時間請以當年度網頁最新消息之公告為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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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季班(次年2月~6月) |
秋季班(9月~次年1月) |
申請日程 |
5月15日~8月15日 |
11月1日~次年1月31日 |
系所送至本處截止日程 |
8月15日 |
次年2月1日 |
公告申請分發學校日程 |
9月1日左右 |
次年2月20日左右 |
各分發學校申請作業日程 |
9月初~10月中 |
次年2月底~3月中 |
錄取說明會日程 |
12月20日左右 |
次年5月20日左右 |
出發前往分發學校 |
次年2月 |
次年9月 |
繳交心得報告 |
7月30日(交換結束當學期) |
1月30日(交換結束當學期) |
4. 配合教育部「大陸學歷採認辦法」,自99學年度第2學期開始,赴大陸地區交流研修所獲學分可予抵免,屆時請參照本校教務章則六「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」據以辦理。
5. 本項交流因簽定校級學術交流合作協議之故,可免交流學校學費(雜費視各校規定),但須繳本校學雜費(研究生繳學雜費基數)、學生平安保險費等, 其他費用如住宿費、生活費、書費、交通費、證照費等多項支出,由學生自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