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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籍學生至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及教育機構實習要點

一、依據
依據教育部令103年2月6日發文字號臺教文(五)字第1030004112B號辦理。
根據教育部「外國籍學生至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及教育機構實習要點」辦理。

二、流程
由邀請外國籍學生之系所備齊相關文件,於實習期間開始至少一個月前,備齊相關文件、資料函報教育部。

三、準備文件
(1) 申請學校正式公文書
(2) 【外國籍學生至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及教育機構實習資料表】(以下簡稱實習資料表)。實習資料表包含以下資訊:外國籍學生基本資料,應記載實習生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國籍、護照號碼、就讀學校及科系所、在臺住居所及其母國或母國以外之固定住所。(此文件需用印)
(3) 實習計畫,載明實習內容及其與就讀課程或畢業條件之關係、場域、起迄期間、實習指導人、實習經費、實習生支領之獎助金或生活津貼金額等。
(4) 外國籍學生護照影本。
(5) 立案證明影本。
(6) 就讀學校出具之外國籍學生在學,且實習計畫為其課程或畢業條件之證明。

四、表單下載
教育部令
外國籍學生至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及教育機構實習要點
外國籍學生至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及教育機構實習資料表

五、教育部聯繫窗口
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僑生及外生事務科
電話:02-7736-6174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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