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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公告] 移民署修正法令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和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」發布,請轉知本校之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人士。

2015-07-20

依據中華民國104713日移署中竹字服錦字第1048245166號書函辦理。

有關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第87條之1及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」第47條之1條文於10473日施行,擬請轉知來自大陸地區、香港澳門地區教職員工、博士後研究員、學生及外賓依說明配合辦理。
一、旨揭法令內容:
       ()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(以下簡稱兩岸條例)87條之1規定,「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,由內政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」。
      ()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」(以下簡稱港澳條例)47條之1規定,「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,由內政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」。

 二、因應旨揭法令修正,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或居留者,逾期日數以實際逾期日起至到案日止計算,並由移民署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,一萬元以下罰鍰,基準比照現現行外國人在臺灣地區逾期之裁罰基準如下:
1.逾期10日以下者,處新臺幣2,000元罰鍰。
2.逾期11日以上,30日以下者,處新臺幣4,000元罰鍰。
3.逾期31日以上,60日以下者,處新臺幣6,000元罰鍰。
4.逾期61日以上,90日以下者,處新臺幣8,000元罰鍰。
5.逾期91日以上者,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。
6.未滿14歲者不罰;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減半。

三、逾期
90日以下者,可於出境時至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協處,經該大隊調查無限制出國()及涉嫌不法情事,繳納罰鍰即可出境。

四、逾期90日以上者,需至停留或居留地專勤隊報到,製作調查筆錄,並由停留或居留地服務站收取罰鍰,並辦理出境證件,限期10日內離境。

五、若所屬證件為居留證,逾期居留未滿30日,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,依兩岸條例第18條之2、港澳條例第14條之2規定,經依法處罰後,得向本署重新申請居留,惟未來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,應扣除1年。

六、目前大陸來臺人士均屬停留性質,不論所持證件為單次、逐次或多次證件,有逾期停留情事發生,即須繳納罰鍰、繳回原證件、辦理出境,同時自出境之日起算至少1年不予許可申請進入臺灣地區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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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民署公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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