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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公告] 教育部辦理106年度沖繩縣政府公費留學獎學金甄試

2016-08-04

教育部辦理106年度沖繩縣政府公費留學獎學金甄試

一、提供單位:沖繩縣政府。

二、名額:2名。

三、研修學校及獎助年限:可擇一在琉球大學、名櫻大學、沖繩國際大學或沖繩縣立藝術大學研修1年,期間自106年4月1日至107年3月31日止。

四、待遇:
(一) 交通費:臺灣至日本沖繩縣那霸機場間往返經濟艙機票1張(由提供單位安排或指定,不含機場稅)及在日本國內需要換乘時所需之交通費等。
(二) 學費:含檢定費、註冊入學費及學費等所需費用,核實支付。
(三) 研修費:教材費、研修指導費,核實支付。
  (四) 生活費:每月7萬日圓,惟第一及最後一個月之生活費,係依實際在沖繩之天數計算核發。
   (五) 醫療保險費:含國民健康保險費、普通傷害保險費及住宅綜合保險費,惟以5萬1,000日圓為最高上限。
   (六) 其它:經知事認定有支出必要之費用。

五、報考資格:
(一) 不具日本國籍,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,身心健全者。
(二) 大學以上畢業獲畢業證書可短期出國研修1年者。 
(三) 年齡至106年4月1日未滿35歲者。
(四) 日本語能力測驗2級以上及格者。
(五) 符合本簡章、「 2017年度沖繩人子弟等留學生募集事項」及研修學校規定者。
(六) 留學期間能够盡力與沖繩縣民交流,並且積極參加沖繩縣主辦的交流活動者。
(七) 返國後,能够配合臺北的沖繩縣人會為沖繩縣與臺灣的交流做出貢獻者。
(八) 留學費用超出本獎學金時,有能力自行負擔者。
(九) 未曾領取本項獎學金者。

六、報名方式及期限:申請者即日起至8月31日向國內就讀學校報名。學校受理並審核後,擇優推薦1名,並將其報名應繳文件於105年9月9日前函送到部。

七、報名應繳交文件:文件請按次序裝訂成4冊,以燕尾夾裝訂,勿以其他特殊方式裝訂。
(一) 貼2吋半身脫帽光面照片1張及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、反面影本之報名表影本。 
(二) 大學以上畢業證書影本。
(三) 大學成績單中、英文影本。
(四) 日本語能力測驗2級以上及格證明影本。
(五) 相關經歷資料及個人傑出表現(含獲獎及表揚紀錄)。
(六) 進修計畫書:用日文概述擬修課程、背景、目的、選習課程、研習重點方向、預定進度、畢業後之規劃等。

八、甄試方式:採日文面試,依面試成績,擇優錄取正取、備取候選人各2名,正取由本部薦送日方,正取因故出缺時,由備取者依序遞補。
評分項目及評分標準如下:
(一) 書面資料:包括自傳、學習計畫、在學成績、個人經歷與傑出表現等,占25分。
(二) 人品與態度:包括儀表、禮貌、態度舉止、涵養、國際禮儀等,占25分。
(三) 言詞與表逹能力:包括思考與反應、言語表達能力、邏輯概念等,占25分。
(四) 學識與見解:學識及時事的見解,占25分。

九、面試日期及地點:暫訂105年10月10日前,確實日期及地點另行通知學校轉知報名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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