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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獎學金] 2010交換生獎學金申請簡章修訂

2010-08-26

2010交換生獎學金申請簡章修正,請自行參閱附件,本次修訂處為:
第2頁第肆項第一點:1.欲申請交換生獎學金者一律透過本處年度辦理之甄選,錄取後須繳交行政處理費新台幣貳仟元,如依申請期程完成修業者將予以退還。
第8頁第捌項:
1. 除因不可抗力之情事,且附具體證明,所有錄取同學皆不得任意放棄交換生資格或提前返國,無故放棄或提前返國者,所繳交之行政處理費將納入本校校務發展基金。
2. 志願分發後並已簽署切結書而放棄者,除沒入行政處理費外,並不得再申請本處承辦之獎學金。
3. 申請件已送交姊妹校後放棄者,除沒入行政處理費,並不得再申請本處承辦之獎學金之外,該生另須繳交當學期學費二分之一罰款至本校校務發展基金。
4. 抵達姊妹校後,未依照申請期程完成研修,除沒入行政處理費,並不得再申請本處承辦之獎學金之外,該生另須繳交當學期學費全額罰款至本校校務發展基金。此外,已領取之獎學金須全數繳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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